证券代码:301319 证券简称:唯特偶 公告编号:2022-023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2022 年 12 月 21 日(星期三)14:30
2、 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乐社区水田一路 18 号唯特偶工业园
行政楼 8 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廖高兵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3,400,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8,640,000 股的 56.958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3,400,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8,640,000 股的56.95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8,640,000 股的 0.0002%。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8,640,000 股的 0.00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 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8,640,000 股的 0.0005%;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8,640,000 股的 0.0002%。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3,40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二)逐项审议《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2.01、审议通过了《卢周广》
表决情况:同意 33,40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郭峻珲、付晶晶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