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19 证券简称: 唯特偶 公告编号:2022-002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59号)核准,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66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47.7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0,001.50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2,430.31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9月26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1744-1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如适用)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及截至2022年10月27日募集资金专户资金余额如下:
存放金额 用途/项目名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元) 称
中国银行深圳分行
770576223416 100,0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龙城支行
微电子焊接材料
中国银行深圳分行
770576223416 79,400,500.00 研发中心建设项
龙城支行
深圳市 目
唯特偶
广发银行深圳分行 微电子焊接材料
新材料 9550880059440800458 178,443,700.00
东滨支行 产能扩建项目
股份有
限公司 招商银行深圳分行
755903024810939 223,760,560.39 超募资金
中心区支行
微电子焊接材料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 15385724350035 49,783,400.00 生产线技术改造
双龙支行
项目
注:表中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募资资金净额差异系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支付、前期发行费用尚未置换。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郝为可、幸思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