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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磊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24-09-18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 1 号》”)和《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除 1 名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