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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17 深市 鑫磊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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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磊股份: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8

鑫磊股份: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317        证券简称:鑫磊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3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持有 4,587,845 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上述股份不享有本次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权利。故本次实际参与权益分派的股本为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持有的4,587,845 股后的 152,602,155 股。

  2、根据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每 10
股现金红利如下:每 10 股现金红利(含税)=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 10=45,780,646.50 元/157,190,000 股×10 股=2.912440 元(保留六位小数)。

  3、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息除权参考价=除息除权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除息除权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2912440 元/股。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拟以 2023 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账户中的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0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持有 4,587,845 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上述股份不享有本次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权利。故本次实际参与权益分派的股本为扣除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中持有的 4,587,845 股后的 152,602,155 股。

  3、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4、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5、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
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为基数(现有总股本 157,190,000 股,剔除
已回购股份 4,587,845 股后为 152,602,155 股),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3.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2.7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6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3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5 月 31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6
月 3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5 月 31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 6 月 3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限售股。


  3、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1*****261                      王相荣

  2      01*****031                      王壮利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5 月 24 日至登记日:2024 年 5
月 31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温岭市城西工业园区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联系人:金丹君

  咨询电话:0576-86901256

  传真电话:0576-86901256

  七、调整相关参数

  1、公司相关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上述最低减持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2、根据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每 10
股现金红利如下:每 10 股现金红利(含税)=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 10=45,780,646.50 元/157,190,000 股×10 股=2.912440 元(保留六位小数)。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息除权参考价=除息除权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除息除权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2912440 元/股。

  3、根据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回购报告书》,若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公司的回购价格上限调整为 23.28 元/股。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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