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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磊股份:关于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签署《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09

鑫磊股份:关于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签署《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317        证券简称:鑫磊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2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
            签署《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协议为合作框架协议,具体合作内容和进度将根据双方后续工作安排进一步落实和推进,对双方后续签订的具体合作项目协议及双方后续合作事宜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本协议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直接影响。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一、协议签署概况

    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全面推进和林格尔县的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企业产业、资金的优势和效能,促进双方共同发展,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友好合作、共谋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在自愿、平等和诚信基础上,同意建立合作关系,并就开展合作共同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或“协议”)。

    本协议的签署属于公司日常经营行为。关于本协议涉及的后续事宜,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签署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1、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

  2、性质:地方人民政府

  3、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新民街北 2 号

  4、关联关系说明:公司及子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不存在关联关系。

  5、类似交易情况说明:近三年,公司及子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未发生类似交易。

  6、履约能力分析: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具备充分的履约能力。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签约主体

  甲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

  乙方: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内容

  第一条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根据发展规划,就友好合作共创发展而订立的投资协议文件。甲乙双方自愿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建立稳固、友好的战略合作关系,甲方将乙方作为重要合作伙伴。乙方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和林格尔县新建分布式光伏及热泵入户项目。租赁村民屋顶及庭院模式,周期为二十五年,计划投资二十亿元。双方积极给予互相支持,实现合作共赢。

  第二条 双方按照长期合作、共谋发展的基本原则,遵照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及产业、行业政策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条 甲方依据法律法规和现行产业政策及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完善配套政策,为乙方提供便利,支持乙方项目开发建设。

  第四条 乙方按照政策、法规等有关要求,确保本协议签约之内,项目获批后按期开发、建设及生产运营。积极发挥资金、团队、运营等优势,配合甲方推动产业发展和项目跟进。

  (三)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2年,自2023年11月7日至2025年11月7日 ,协议期满前30日内,
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

    四、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的具体合作内容和进度将根据双方后续工作安排进一步落实和推进,本协议的签订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2、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发挥各自优势,深入贯彻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理念,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发挥好清洁能源优势,促进绿色低碳经济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力,提升公司未来经营业绩,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稳健发展。

  3、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存在因履行本合作协议而对交易对方产生依赖的可能性。

    五、风险提示

  1、《投资合作协议》是双方长期合作的指导性文件,是各方签订相关协议的基础。本协议的签署不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审批,所涉及的具体合作事项需双方另行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实际执行以后续双方签订的具体协议为准。

  2、《投资合作协议》已正式签署并生效,合同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可能存在因国家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等导致协议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等风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如涉及重大变更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审批等义务。

    六、其他说明

  1、本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持股变动情况。

  2、未来三个月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所持限售股份即将解除限售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投资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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