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17 证券简称:鑫磊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1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与鄂托克前旗城川镇人民政府
签署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协议为合作框架协议,具体合作内容和进度将根据各方后续工作安排进一步落实和推进,对双方后续签订的具体合作项目协议及双方后续合作事宜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本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直接影响。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一、协议签署概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面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战略,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因地制宜推广清洁取暖改造,稳妥推进“煤改电”,加快探索高比例清洁能源供暖发展模式的发展规划,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鑫磊(内蒙古)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与鄂托克前旗城川镇人民政府致力于在广大农村地区大力推动用户侧综合智慧能源开发,加快农村地区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增加农民收入,助力乡村全面振兴的“雪炭行动”相结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进一步发挥好清洁能源优势。双方本着诚信合作、共同发展、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创建合作发展机制,共同签署《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或“协议”)。
本协议的签署属于子公司日常经营行为。关于本协议涉及的后续事宜,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签署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1、名称:鄂托克前旗城川镇人民政府
2、性质:地方人民政府
3、地址: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城川镇兴城街与学府路交叉口东 480 米
4、关联关系说明:公司及子公司与鄂托克前旗城川镇人民政府不存在关联关系。
5、类似交易情况说明:近三年,公司及子公司与鄂托克前旗城川镇人民政府未发生类似交易。
6、履约能力分析:鄂托克前旗城川镇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具备充分的履约能力。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签约主体
甲方:鄂托克前旗城川镇人民政府
乙方:鑫磊(内蒙古)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二)合作范围
双方合作共同在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城川镇范围内根据电网可接入容量,选择条件较好、产权清晰的公建屋顶、户用屋顶、闲置院落,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两年内双方合作项目落地不少于 200MW。
(三)合作方式
1、甲方根据所在辖区内公建屋顶、户用屋顶、闲置院落资源,充分利用当地惠民政策、相关部门及电网管理部门单位的政策,协助乙方集中开发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业务;
2、乙方作为分布式光伏电站整体解决方案的服务商,在该镇全力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并参与该镇其他延伸产品的合作开发服务。
(四)合作内容
1、乙方在甲方辖区内可以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并配合甲方完成相关试点开发建设指标及相关扶贫惠民等政策的实施落地,给予符合扶贫条件的居民优惠及相关帮助。
2、乙方充分发挥新能源开发等优势,促进项目尽快落地。
3、双方成立联合工作组,对域内农村居民屋顶、闲置院落及政府机关等公共部分屋顶进行摸底排查登记建档,组织编制实施计划。
4、乙方将积极推进项目前期手续,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与农户、企业等签订相关协议,办理取得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电网接入手续等。甲方将依法给予配合协助。
5、乙方对综合智慧能源项目进行开发,开展一揽子解决方案,助力综合智慧能源项目落地实施。
(五)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合作期限自签约之日起2年内有效。本框架协议到期不应影响有效期内乙方签署的有关项目正式投资协议的效力和履行。
四、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的具体合作内容和进度将根据各方后续工作安排进一步落实和推进,本协议的签订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2、控股子公司与鄂托克前旗城川镇人民政府发挥各自优势,深入贯彻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理念,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发挥好清洁能源优势,促进绿色低碳经济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力,提升公司未来经营业绩,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稳健发展。
3、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存在因履行本合作协议而对交易对方产生依赖的可能性。
五、风险提示
1、《框架协议》是双方长期合作的指导性文件,是各方签订相关协议的基础。本协议的签署不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审批,所涉及的具体合作事项需双方另行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实际执行以后续双方签订的具体协议为准。
2、《框架协议》已正式签署并生效,合同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
履行期间可能存在因国家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等导致协议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等风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如涉及重大变更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审批等义务。
六、其他说明
1、本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持股变动情况。
2、未来三个月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所持限售股份即将解除限售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