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17 证券简称:鑫磊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8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8 日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
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公司将存放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募集
资金专户的全部募集资金余额(包括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转存至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变更完毕后,公司将与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
充协议。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8 日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
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
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现将
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25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同意,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93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发
行价格20.6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812,331,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不
含税)人民币79,529,935.57元,减除其他与本次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发行
费用人民币(不含税)34,491,946.42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8,309,118.01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1月16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
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0009
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
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监管协议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丙三方于2023年1月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现鉴于甲方对部分募集资金的监管银行进行了变更,对原三方监管协议作出以下补充约定:
“一、甲、乙、丙三方同意对原协议第一条作出以下变更:
原内容:“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
为33050166713509301317,截至2023年1月16日,专户余额为10553.18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80万台小型空压机技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变更为:“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
为33050166713509301317。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80万台小型空压机技改项目、新增年产2200台离心式鼓风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止2023 年5月 17 日,专户余额为19,989.65万元。其中,专户中的募集资金10,625.91万元用于年产80万台小型空压机技改项目,9,363.74万元用于新增年产2200台离心式鼓风机项目(本协议签署前已使用的募集资金,乙方不承担监管职责)。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本补充协议是各方签订的原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原协议其余条款均继续适用。本补充协议与各方以往就本补充协议有关事项所达成的协议或安排有冲突时,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三、本补充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本补充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
三、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