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17 证券简称:鑫磊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6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2 年年度权
益分派方案已获2023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
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根据中国证监会鼓励分红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经营情况与未来的持续经营发展目标,为兼顾股东利益及公司长远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发展的前提下,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拟以股本
157,19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0 元(含税),共派
发现金红利 47,157,000.00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57,190,000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3.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2.7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
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6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3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 年 5 月 22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 年 5
月 23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3 年 5 月 22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限售股。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 浙江省温岭市城西工业园区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联系人: 金丹君
咨询电话:0576-86901256
传真电话:0576-86901256
七、调整相关参数
公司相关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上述最低减持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八、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