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1 名激励对象因主动放弃的原因不再符合激励条件,1 名激励对象因个
人原因离职,自愿放弃其获授股份,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和本次获授权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权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
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以 2024 年 4 月 10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49 名
激励对象授予 1,226 万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9.31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118 名激励对象授予 36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9.66 元/股。
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