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16 证券简称:慧博云通
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二〇二四年三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博云通”、“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和《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权益合计 1,8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4.50%。其中首次授予权益 1,62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4.0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90%;预留权益 18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4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10%。具体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400 万股,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1,4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3.50%。其中首次授予 1,26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3.1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 90%;预留 14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3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 10%。每股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行权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4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其中首次授予 36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9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90%;预留 4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1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公司股票
权益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权益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所涉及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164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业务骨干等,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4.2 条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有效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含预留)的行权价格为 19.31 元/股,授予限制性股票(含预留)的授予价格为 9.66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派息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所涉及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完成行权或注销和所有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董事会按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十二、本激励计划实施后不存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而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目 录
声 明......1
特别提示......2
目 录......5
第一章 释义......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0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 12
第六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7
第七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机制 ...... 40
第八章 附则...... 41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慧博云通/公司/本公 指 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
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
限制性股票 登记的本公司 A 股股票
公司股票 指 慧博云通 A 股普通股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业务骨干等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子日必须为交易日
有效期 指 自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
性股票全部行权/归属或注销/作废失效的期间
行权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在本计划中行权即
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计划所确定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归属 指 激励对象满足限制性股票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
户的行为
归属日 指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归属日必
须为交易日
归属条件 指 本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限制性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证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结算机构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业务办理》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 1:本激励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注 2: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