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16 证券简称:慧博云通 公告编号:2022-001
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88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1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7.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4,076,000.00元,扣除本次募集资金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63,311,539.1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0,764,460.86元。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0月10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10月10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22)第110C00057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存储金 募集资金用途
额(元)
兴业银行股份 “ITO 交付中心扩建项
有限公司北京 321130100100510393 185,392,152.45 目”募集资金存储、使
慧 博 云 通 经济技术开发 用和管理
科 技 股 份 区支行
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 “软件技术研发中心
有限公司余杭 3301040160021604536 78,000,000.00 建设项目” 募集资金
支行 存储、使用和管理
合计 263,392,152.45
注:
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40,764,460.86 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
为尚未支付或置换的部分发行费用;
2、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存储、管理本次募集资金,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用作其他用途。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上述 2 家银行(乙方 1 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乙方 2 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支行),丙方
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
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
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顾翀翔、李世静和协办人耿玉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第 5 个工作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乙方 1 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或从乙方 2 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2,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协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协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协调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协调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各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