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09 证券简称:万得凯 公告编号:2024-037
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4 年 9 月 19 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80 人;
3、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290.00 万股;
4、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1.43 元/股;
5、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同意以 2024 年 9 月 19 日为授予日,向 80 名激励对象授予 290.00 万股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1.43 元/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概述
(一)激励工具: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授予价格:11.43 元/股。
(四)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80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90.00 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 10,000.00 万股的 2.90%。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
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公告日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
1 张长征 中国 董事、副总 8.00 2.21% 0.0800%
经理
董 事 会 秘
2 黄曼 中国 书、副总经 8.00 2.21% 0.0800%
理
3 吴文华 中国 财务负责人 6.00 1.66% 0.0600%
4 韩玲丽 中国 董事 4.00 1.10% 0.0400%
核心业务或技术骨干人员(76 人) 264.00 72.83% 2.6400%
预留部分 72.50 20.00% 0.7250%
合计 362.50 100.00% 3.625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①独立董事、监事;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③外籍员工。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标准确定。
4、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首次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的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日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失效。
3、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所指“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期间的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被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期间据将根据修改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 20%
起可归属比例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 20%
起可归属比例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第三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 30%
起可归属比例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四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 30%
起可归属比例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5 年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及各期归属时间和比例的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之日起 24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之日起 36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之日起 48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4、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