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均为与本公司(含子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3、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4、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确认以 2024 年 9 月 19 日作为授
予日,授予 80 名激励对象共 29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1.43 元/股。
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