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08 证券简称:江波龙 公告编号:2023-102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上诉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原告)
3、涉案金额: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提起上诉,要求将一审判决卢浩、赵迎、深圳市晶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存公司”)三被告共同赔偿的金额14,183,388.42 元(不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费用),改判为共同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132,044,822.64 元(不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鉴定人出庭费、审计费等)。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本案件二审暂未开庭,最终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二审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因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以卢浩、赵迎、晶存公司三被告侵害公司测试技术商业秘密为由,向深
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起诉。2020 年 6 月 22 日,深圳中
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该案。
2023 年 12 月,公司收到深圳中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粤
03 民初 3333 号),深圳中院在判决书中认为:被告晶存公司未经许可在 LPDDR3芯片测试经营业务中使用了公司在案件中主张的相关商业秘密密点的技术信息,
被告卢浩、赵迎、晶存公司共同侵害了公司对上述商业秘密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了认定三被告构成共同侵害公司商业秘密外,判决书还部分支持了公司关于赔偿以及承担案件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的诉讼请求。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9 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三、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事项”之“(一) 发行人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之“1、发行人与卢浩、赵迎、
深圳市晶存科技有限公司纠纷案”以及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01)。
二、本次上诉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向广东高院递交了《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
2、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并依法改判卢浩、赵迎、深圳市晶存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赔偿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32,044,822.64元;
3、请求判令卢浩、赵迎、深圳市晶存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费用(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鉴定人出庭费、审计费等)。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存在其他小额诉讼事项,涉诉金额累计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公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信念及决心也愈发坚定。长期以来,公司坚持“品牌、质量、价值、合规”的经营底线,倡导行业公平竞争。未来公司将保持研发投入力度,加强自身知识产权发展战略落实,并同时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目前本案件二审暂未开庭,最终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二审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因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
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五、备查文件
1、《上诉状》(公司为上诉人);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