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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08 深市 江波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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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波龙: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2

江波龙: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308        证券简称:江波龙          公告编号:2023-090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

          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蔡华波先生;董事兼副总经理王 景阳先生;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朱宇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2023 年 9 月 28 日分别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实际控
制人、控股股东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2)以及《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3-071),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前景和长期投资价值的信心,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蔡华波先生;董事兼副总经理王景阳先生;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朱宇先生,
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2023 年 8 月 31 日)起的 6 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股份的总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1,500.00 万元。

    2、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自 2023 年 10 月 31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1 日期间,
蔡华波先生、王景阳先生以及朱宇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153,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04%,增持股份总金额为人民币 15,044,792.00 元(不含手续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近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蔡华波先生;董事
兼副总经理王景阳先生;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朱宇先生共同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获悉上述增持主体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成。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定,现将相关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计划增持计划主体及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增持主体已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1、蔡华波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6,200.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9.24%;蔡华波先生一致行动人蔡丽江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470.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56%;同时蔡华波先生通过担任深圳市龙熹一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龙熹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龙熹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龙舰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龙熹五号咨询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的股份数量为 6,930.00 万股,间接控制比例分别为 4.61%、4.61%、4.32%、1.73%、1.53%。蔡华波先生及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控制公司股份 24,600.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9.58%。
  2、王景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468.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13%。
  3、朱宇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94.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71%。

  (二)本次增持股份的目的

  本次拟增持股份计划,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前景和长期投资价值的信心,进一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维持资本市场稳定,增强投资者信心。

  (三)本次拟增持股份的金额

  本次计划增持的主体蔡华波先生、王景阳先生、朱宇先生拟增持股份的总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1,500.00 万元。其中,蔡华波先生拟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700.00 万元,王景阳先生拟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 500.00 万元,朱宇先生拟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 300.00 万元。

  (四)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

  增持所需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五)本次计划增持股份的价格


  本次增持计划不设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实施增持计划。

  (六)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

  自本次增持计划披露之日(2023 年 8 月 31 日)起的 6 个月内。若在增持计
划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存在停牌或有关原因无法实施的情形,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或原因解除后顺延实施,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八)本次增持不是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特定身份时也将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九)增持主体承诺

  本次增持计划的增持主体承诺,在增持计划期间、增持计划完成后六个月内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以及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本次增持行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行为。
    二、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自 2023 年 10 月 31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1 日期间,蔡华波先生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7.19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02%,成交均价为 97.62 元/股,增持股份金额为人民币7,019,018.00 元(不含手续费);王景阳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5.12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1%,成交均价为 97.89 元/股,增持股份金额为人民币 5,011,767.00 元(不含手续费);朱宇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累
计增持公司股份 3.08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01%,成交均价为 97.86 元
/股,增持股份金额为人民币 3,014,007.00 元(不含手续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蔡华波先生、王景阳先生以及朱宇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5.3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04%,增持股份总金额为人民币 15,044,792.00 元(不含手续费)。


  本次增持前后的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增持前          本次增持          增持后

            直接持股  占公司总  公司股票  直接持股  占公司总
  姓名

              数量    股本比例  数量(万    数量    股本比例
            (万股)    (%)      股)    (万股)    (%)

 蔡华波?      16,200.00      39.24        7.19  16,207.19      39.26

 王景阳        468.00        1.13        5.12      473.12        1.15

 朱宇          294.00        0.71        3.08      297.08        0.72

  注:蔡华波先生一致行动人蔡丽江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470.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56%;同时蔡华波先生通过担任深圳市龙熹一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龙熹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龙熹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龙舰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龙熹五号咨询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的股份数量为 6,930.00 万股,间接控制比例分别为 4.61%、4.61%、4.32%、1.73%、1.53%。蔡华波先生及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控制公司股份 24,607.1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9.60%。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华波先生的增持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2、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公司将严格监督本次增持计划实施主体遵守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蔡华波先生增持公司股份计划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认为:蔡华波先
生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蔡华波先生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蔡华波先生本次增持股份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就本次增持股份已经履行的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增持股份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本次增持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五、备查文件

  1、本次增持主体共同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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