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05 证券简称:朗坤环境 公告编号:2024-075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通州区有机垃圾资源化综合处理中心项目特许经
营协议》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项目合作期限:40 年。其中:建设期 2 年,运营期 38 年。
3、合同的执行存在一定周期,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不可预计的情况或受到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可能存在一定履约风险和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对公司的影响:本次签署的合同属于公司日常重大经营合同,合同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没有影响,若合同能够顺利履行,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通州区有机垃圾资源化综合处理中心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服务项目进展暨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公司为“通州区有机垃圾资源化综合处理中心项目”的中标人。
近日,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北京朗坤生物质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完成了上述中标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工作,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合同签署情况
1、签署地点:北京市
2、合同双方:北京朗坤生物质新能源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3、合同标的:通州区有机垃圾资源化综合处理中心项目
4、合同金额:本项目总投资 165,396.68 万元。餐厨垃圾处理费单价为 347.14
元/吨,厨余垃圾处理费单价为 375.99 元/吨,粪污处理费单价为 211.40 元/吨。
5、已履行的审披程序: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和 2024 年 7 月 9 日分别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签署<通州区有机垃圾资源化综合处理中心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议案》。
二、合同对方介绍
1、名称: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西海子西路 12 号
3、性质:地方政府机构
4、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不存在关联关系。
5、近三年业务往来情况:除本项目外,最近三年内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之间无业务往来。
6、履约能力分析: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属于地方行政机关,具备充分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乙方:北京朗坤生物质新能源有限公司
1、项目服务期限
本项目服务期限 40 年,其中:建设期 2 年,运营期 38 年。
2、项目服务范围
本项目位于通州区永乐店镇德仁务中街村西部,西至现状再生能源发电厂东边界,东至现状林茂路,南至现状采林路,北至现状林丰路,占地约 175 亩。主要处理对象为有机垃圾,设计处理规模为 2100 吨/天,其中餐厨垃圾 400 吨/天、
厨余垃圾 700 吨/天、粪污 700 吨/天、废弃食用油脂 300 吨/天。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废弃食用油脂收运系统、餐厨垃圾预处理系统、粪污预处理系统、厨余垃圾预处理系统、废弃食用油脂预处理系统、厌氧发酵系统、除臭系统、沼气净化与利用系统、沼渣脱水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粗油脂深加工系统、资源化系统、其他设施及总图工程等。
3、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
3.1.1 对乙方项目投资资金及时足额筹措到位和合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拥有
知情、检查等监督权利。政府方及甲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对本项目进行审计,乙方应予以配合。
3.1.2 对乙方为履行本协议而在组织机构设置和重要人力资源配置方面应具
备相应履约能力进行监督的权利。
3.1.3 对乙方所承担工程建设标准应用、工程进度控制、质量、安全、环境
保护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利。
3.1.4 对项目提供公共服务产品或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以及定期开展运
营评价的权利。
3.1.5 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及强制性规范性文件,对运营标准进行变更。
3.1.6 在乙方违约时提取履约担保或扣除垃圾处理费的权利。
3.1.7 在特许经营期满接收项目资产及权益的权利。
3.1.8 在乙方未达到实施机构考核要求或标准的情况下,监督、检查项目资
产的运营与维护情况。
3.1.9 有权要求乙方报告项目建设、运营维护相关信息。
3.1.10 按照适用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在乙方严重违约时甲方拥有介入或
接管项目的权利,以及按照适用法律和本协议约定解除本协议的权利。
3.1.11 在发生紧急事件,涉及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在获得北京市通
州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有权统一调度、临时接管或依法征用项目设施。
3.2 甲方的义务
3.2.1 依法保持政府方授予项目公司排他性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内合
法有效。特许经营期内,甲方和政府不以其他任何方式将本项目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重复授予第三方,或者以任何方式减少特许经营权的内容、妨碍特许经营权的行使,本项目招标前已经授予过的除外。
3.2.2 在本级人民政府权限和管辖范围内协助乙方依法履行项目立项核准批
复手续,协助乙方申请和办理有关项目投融资、勘察、设计、建设、运营、管理及移交等所必需的行政许可、批文或批准,但不承担未获得许可批准批复的相关责任。
3.2.3 应乙方申请或请求,依适用法律及时组织或协调有权政府部门对项目
开展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3.2.4 在出现行政区划调整、地方政府换届、政府相关部门机构或职能调整、实施机构法定代表人变更调整等情形时,确保不影响本协议正常履行。
3.2.5 就本项目申请国家或省市相关专项或奖励资金、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向乙方提供协助。
3.2.6 充分尊重并维护乙方按协议约定对本项目开展投资、建设、运营管理自主权。
3.2.7 在保障项目质量和产出(服务)效果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和协助乙方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升效率、积极创新等获得的额外收益且乙方能够提供依据予以证明,主要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因此额外收入而核减垃圾处理费或者不按协议约定调价。
3.2.8 在保障项目质量、产出(服务)效果和必要的融资需求的前提下,在符合条件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可探索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3.2.9 政府方若在特许经营期内征收、征用本项目,须依法给予乙方公平合理的补偿。
3.2.10 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垃圾处理服务后,实施机构依据垃圾处理费单价、实际处理数量及绩效考评结果向乙方支付相应垃圾处理费。
3.2.11 依照协议约定协助乙方申请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如有),按照行业统一规定支持本项目申请政府运营补贴(如有)。
3.2.12 甲方按预算管理规定,将本项目垃圾处理服务费列入每年度财政预算。
3.2.13 履行适用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应由甲方履行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3.3 乙方的权利
3.3.1 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特许经营权,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对本项目拥有相关的投融资、设计、建设、拥有、运营、移交和改造更新的权利。
3.3.2 为实现本协议的目的,利用项目收益和乙方对本项目持有的权益进行融资的权利,但该等权利不得减损乙方负有的依照本协议对项目进行建设和运营的义务。
3.3.3 按照适用法律及本协议约定自主经营项目并获得相应的项目收入的权利,获得甲方依据考核结果支付的垃圾处理费的权利和拥有机垃圾资源化处理后资源化产品的收益权。在满足通州区有机垃圾处理的前提并向甲方报备后,可合法收运、加工通州区以外区域(限北京市)的废弃油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3.4 在特许经营期内,有权按相关政策申请和获取各级政府部门提供相关专项奖励、特定补贴或优惠政策。
3.3.5 本项目进入运营期 3 年后,经甲方书面同意,可依照适用法律利用项
目和项目收益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3.3.6 因公共利益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如需按甲方要求提供额外服务或发生中断服务给乙方增加成本或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或政府方相应补偿。
3.3.7 有权为本项目之目的合法、独占性地使用和合法出入有机垃圾资源化综合处理中心,且该等权利在合作经营期内一直保持有效。
3.3.8 如发生项目提前终止的情形,获得提前终止补偿金的权利。
3.3.9 乙方提供餐厨垃圾、厨余垃圾、粪污、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理服务,并依据北京市相关政策法规开展废弃食用油脂收运。自乙方收到有机垃圾时,该有机垃圾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处理,处理产生的副产品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3.4 乙方的义务
3.4.1 按照本协议约定要求,全面履行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与移交相关义务。
3.4.2 按本协议约定提供质量合格、持续稳定的公共服务或产品,并按适用法律要求和协议约定承担普遍服务义务。
3.4.3 按本协议约定接受甲方的履约监管,按适用法律要求接受和配合相关政府部门对项目的行政监督管理。
3.4.4 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筹措到位,并合规管理和使用项目投资资金。
3.4.5 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依法履行项目立项核准批复手续,依法取得项目投资、建设、拥有、运营和移交涉及的相关行政许可。
3.4.6 按政府部门最终同意的项目建设文件开展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产出(服务)方案,以及建设和产出技术标准等符合相关要求。
3.4.7 确保项目建设方案、运营方案采用成熟可靠技术,并符合相关行业强制性技术规范规程的要求。
3.4.8 按本协议和适用法律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3.4.9 按照本协议规定处理协议范围内由甲方调度的本区有机垃圾。在满足甲方处理需求,且具备处理余力的情况下,在履行本市相关法律要求及政策标准下,可接收、处置北京市范围内其他区县垃圾。
3.4.10 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以及国家、北京市和通州区关于垃圾处理厂及相关配套设施的标准和规范,乙方自行负责本项目全部设施的运营和维护,履行环境、地质、文物保护及安全生产等义务,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责任和风险。
3.4.11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运营维护的监督,提供有关资料。
3.4.12 在发生紧急情况时,为政府统一调度、临时接管或征用项目设施提供协助,接受甲方及政府部门依照适用法律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
3.4.13 应采取一切合理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对周围自然环境、周边设施、建筑物、住宅区的干扰和损害,积极履行相关环境保护义务。
3.4.14 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区的各项法规政策,依法经营,认真履行经营管理责任。特许经营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决定中断项目设施运营和维护、解散、歇业。
3.4.15 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交以甲方为受益人的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或提供本协议要求的履约保障措施。
3.4.16 如果违约,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缴纳约定的违约金并按规定改正。
3.4.17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经法定程序,不得将特许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