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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05 深市 朗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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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坤环境:关于签署《通州区有机垃圾资源化综合处理中心项目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合作协议》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9

朗坤环境:关于签署《通州区有机垃圾资源化综合处理中心项目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合作协议》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305        证券简称:朗坤环境    公告编号:2023-054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通州区有机垃圾资源化综合处理中心项目投资、
      建设、运营一体化合作协议》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本协议自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2、项目合作期限:30 年。其中:建设期 2 年,运营期 28 年。

    3、合同的执行存在一定周期,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可能存在一定履约风险和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对公司的影响:本次签署的合同是公司日常重大经营合同,合同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没有影响,若合同能够顺利履行,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将产生积极影响。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10
月 11 日和 2023 年 10 月 17 日对外披露了《关于中标候选人公示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3-040)、《关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公司为“通州区有机垃圾资源化综合处理中心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服务项目”
的中标人。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和 2023 年 11 月 13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签署<通州区有机垃圾资源化综合处理中心项目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合作协议>的议案》。
    近日,公司与北京通州城市建设运行集团有限公司完成了上述中标项目的一
体化协议签订工作,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合同签署情况

    1、签署地点:北京市

    2、合同当事人: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城市建设运行集团有限公司

    3、合同标的:通州区有机垃圾资源化综合处理中心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服务
二、合同对方介绍

    1、基本情况

    北京通州城市建设运行集团有限公司的具体信息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签署<通州区有机垃圾资源化综合处理中心项目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

    2、关联关系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北京通州城市建设运行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近三年业务往来情况

    除本项目外,最近三年内公司与北京通州城市建设运行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无业务往来。

    4、履约能力分析

    北京通州城市建设运行集团有限公司是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额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资信良好,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三、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通州城市建设运行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一体化服务期

    本项目一体化服务期限 30 年,其中:建设期 2 年,运营期 28 年。

    2、一体化服务范围

    本项目位于通州区永乐店镇,再生能源发电厂东侧的环卫设施预留用地内,占地约 175 亩。

    本项目范围为本项目红线范围内餐厨垃圾、厨余垃圾、粪污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厌氧发酵与沼气利用、污水、臭气及废弃食用油脂处理设施及配套用房等的投融资、建设和运营。本项目采用“预处理+联合厌氧+资源化利用”的协同处理总工艺路线。总规模为 2100 吨/天,其中餐厨垃圾处理规模 400 吨/天;厨余
垃圾处理规模 700 吨/天;粪污处理规模 700 吨/天;废弃食用油脂处理规模 300
吨/天。本项目工程主要内容:废弃食用油脂收运系统、餐厨垃圾预处理系统、粪污预处理系统、厨余预处理系统、废弃食用油脂预处理系统、厌氧发酵系统、除臭系统、沼气净化与利用系统、沼渣脱水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废弃食用油脂加工系统、资源化系统,其他设施、总图工程等。

  3、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

  3.1.1 甲方拥有本项目产权。在遵守、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及有关政府部门有权对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进行监督和检查。

  3.1.2 在建设期内,甲方有权:

  (a)在不影响项目正常建设和工期的前提下,有权在工程的实际完工日之前的任何时间,对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b)要求乙方、项目公司按照要求上报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安全方面的相关信息。

  3.1.3 在运营期内,甲方有权:

  (a)在项目公司未达到甲方考核要求或标准的情况下,监督、检查项目的
运营与维护情况。在乙方未达到产出要求的情况下,按协议约定予以限期整改、处罚、停止营业等相关责令措施;

  (b)有权要求乙方、项目公司报告项目建设、运营维护等相关信息;

  (c)定期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全面掌握项目公司的运营状况。甲、乙双方共同对评估中发现问题和风险制订应对措施,形成中期评估报告并遵照执行。在乙方未达到标准要求的情况下有权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要求支付违约金、提取相应阶段的履约保函等措施。

  (d)在一体化服务期满后,甲方无偿获得乙方移交的项目内的全部设施及相关权益。

  3.2 甲方的义务

  3.2.1 保障乙方独家享有本项目的经营权、资产使用权及因经营产生的收益。
  3.2.2 在乙方提出适当的要求(且该要求被甲方视为合理为前提)和承担费用的前提下,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所需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批准。

  3.2.3 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助项目公司取得法律规定的可适用于项目公司的各项减、免税和优惠政策,并协助乙方及项目公司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与履行本协议相关的其他优惠。相关补贴的归属按申请时适用的法律、政策文件执行;如相关法律、政策文件规定不明确的,则项目公司自行申请的补贴归项目公司所有,其他情形下补贴的归属则由双方参照相关法律、政策文件另行协商。

  3.2.4 甲方在项目运营期内的主要义务

  (a)对乙方上报的运营信息进行核实和必要审计。

  (b)协调区城管委将通州区行政范围内的有机垃圾交由本项目及张家湾有机质项目进行处置。协调周边垃圾焚烧厂等有关设施接收本项目的二次废弃物(杂质、沼渣、污泥、盐泥及固渣等)。

  (c)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垃圾处理服务后,甲方依据垃圾处理费单价、实际处理数量及绩效考评结果向乙方支付相应垃圾处理费。


  (d)因甲方的原因导致项目关键时间进度的延误,承担相应延误责任。

  (e)在发生提前终止的情况下,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对乙方/项目公司进行提前终止补偿。

  3.3 乙方的权利

  3.3.1 享有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改造更新本项目及其相关附属设施的权利。乙方拥有项目经营权、资产使用权及因经营产生的收益。享有在一体化服务期内运营及维护本项目设施,获得甲方依据考核结果支付本项目的垃圾处理费的权利。
  3.3.2 对本项目及其相关附属设施自主经营,收取有机垃圾处理费的权利和享有有机垃圾资源化处理后产品的收益权(包括沼气、绿色电力、光伏储能、脂肪酸甲酯、碳排放配额及碳指标交易权等相关权属)。在满足通州区有机垃圾处理需求的前提下,可合法收运、加工通州区以外区域的废弃食用油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3.3 有权为本项目之目的合法、独占性地使用和合法出入本项目场地,且该等权利在合作经营期内一直保持有效。

  3.3.4 一体化服务期届满,如甲方依照届时适用的法律规定有权选择项目公司的,并且如乙方在上述合作期限内履约记录良好,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享有优先权。

  3.3.5 如发生项目提前终止的情形,获得提前终止补偿金的权利。

  3.4 乙方的义务

  3.4.1 乙方应负责:

  (a)筹集项目建设所要求的资金投入,保证建设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b)负责项目公司的组建,制定项目公司章程等,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使项目公司股东权利。

  (c)在一体化服务期内,项目公司的义务及责任均应直接构成乙方的义务及责任的一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直接承担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公司应承
担的义务及责任。

  3.4.2 乙方按照本协议规定处理通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有机垃圾,并接受市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调度,可接收、处置外区垃圾。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以及国家、北京市和通州区关于垃圾处理厂及相关配套设施的标准和规范,乙方自行负责本项目全部设施的运营和维护,履行环境、地质、文物保护及安全生产等义务,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责任和风险。

  3.4.3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运营维护的监督,提供有关资料。
  3.4.4 乙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对周围自然环境、周边设施、建筑物、住宅区的干扰和损害,积极履行相关环境保护义务。
  3.4.5 在一体化服务期满后,项目公司将项目内的设施无偿移交至甲方。项目公司保证项目设施处于良好可使用状态,且项目设施上未设有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产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

  3.4.6 在项目建设期内,乙方应该:

  (a)按照规定的工期和建设标准,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b)积极配合政府指定机构或甲方指定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的检查工作。
  3.4.7 在项目运营期内,乙方应该:

  (a)按照规定的运营维护标准,保持充分的服务能力,不间断地提供运营服务(特殊暂停、批准暂停除外),使项目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

  (b)配合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公司的运营服务质量、资产运营维护情况等进行考核、评估工作。

  (c)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填写和上报项目运营记录。

  (d)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制定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应急预案,保证项目设施的安全运行以及服务的正常提供;并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与安全设计。

  (e)项目公司应在一体化服务期每年一季度前,向甲方报送上一年度经第
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

  (h)进入运营期后,项目公司应于每年 12 月 31 日之前提交下一运营维护
年度的运营维护计划。

    4、项目用地

  4.1 土地使用权

  本项目用地为国有划拨用地,通州区规自分局将项目区域范围内的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划拨给甲方。在一体化服务期内,甲方将土地使用权无偿提供给项目公司使用。建设期所形成的资产及运营期因升级或维护所形成的资产均归甲方所有。

  4.2 相关配套设施

  除本项目边界范围内建设、运营工作外,正常建设、运营所需的水、电和道路、燃气管道设施等项目相关的外部配套设施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统筹协调。
    5、垃圾处理费的确定与支付

  5.1 垃圾处理量结算

  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垃圾处理服务后,甲方按本项目有机垃圾(餐厨垃圾、厨余垃圾、粪污)实际处理量,并按绩效考核结果、垃圾处理费单价支付垃圾处理费。乙方的季度垃圾处理结算量,是本季度由区城管委认可的垃圾运输企业向乙方提供的并经电子化垃圾计量系统计量进入本项目的垃圾进场量之和。
  乙方应保存一体化服务期内垃圾的计量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日接收有机垃圾计量记录表、每月接收有机垃圾计量记录表、运营记录与自查报告),以供甲方及政府相关部门检查。甲方有权定期要求乙方提供计量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日接收有机垃圾计量记录表、每月接收有机垃圾计量记录表、运营记录与自查报告)并进行检查。

  5.2 垃圾处理费计算

  本项目垃圾处理费根据有机垃圾处理费单价及垃圾处理量计算项目有机垃圾处理费,有机垃圾处理费按季计算并支付。


  6、发电上网

  6.1 基本原则

  为接受和分配本项目净输出电量,甲方协助乙方与电力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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