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02 证券简称:华如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4
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公司股份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后的 36 个月内用于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予以注销。
本次回 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
(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 民币 26.00 元/股(含)。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4,000 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26.00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 1,538,461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99%;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 2,000 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26.00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 769,231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49%,具体回购股份的金额、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2、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的目的及用途
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年度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后,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
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拟回购股份方式:公司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拟回购股份价格区间:结合近期外部市场环境及公司股价等情况的变化,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6.00 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在本次回购期内,若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后的 36 个月内用于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予以注销。
3、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本次拟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
(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限届满或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4、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在本次回购价格上限 26.00 元
/股(含)的条件下,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4,000 万元(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为 1,538,461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99%;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 2,000 万元(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为 769,231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49%。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或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在本次回购期内,若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等指标亦相应调整。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负债账面价值合计为
27,613.65 万元,占总资产的比率为 13.08%;有息负债合计为 1,798.36 万元,占总资产比率为 0.85%;货币资金账面价值为 43,689.72 万元。本次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含),本次回购资金总额对公司资产负债率、有息负债率及现金流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实施回购不会对公司的财务风险水平产生重大影响。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
(1)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
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
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4、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发生连续停牌十个交易
日以上的情形,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顺延后
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在本次回购价格上限 26.00 元/股(含)的条件下,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
上限 4,000 万元(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为 1,538,461 股,约占公司
当前总股本的 0.99%;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 2,000 万元(含)测算,预
计可回购股份总数为 769,231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49%。假设本次回
购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
构变化情况如下:
回购前 拟回购资金总额下限 拟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回购后 回购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占公司总股 股份数量 占公司总股 股份数量 占公司总股
(股) 本比例(%) (股) 本比例(%) (股) 本比例(%)
有限售条件 71,625,000 45.95 72,394,231 46.45 73,163,461 46.94
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 84,240,000 54.05 83,470,769 53.55 82,701,539 53.06
流通股
总股本 155,865,000 100 155,865,000 100 155,865,000 100
注:以上数据测算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以实际实施情况为准。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
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
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公司本次回购体现了管理层对公司长期内在价值的信心,有利于维护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增强公众投资者信心。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
(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 211,080.40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
权益为 183,466.75 万元,流动资产为 173,514.55 万元。假设本次回购资金总
额上限 4,000 万元全部使用完毕,按照 2024 年 9 月 30 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回
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和流动资产的比重
分别为 1.90%、2.18%、2.31%。
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使用资金总额不
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含)自有资金实施
股份回购,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内择机支付,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
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会出现
重大变动,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
市的条件。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
营能力。
(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
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
增减持计划
经公司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
形,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主体于回购期间无增减持计划。
(十)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