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02 证券简称:华如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5
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北京华
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上述人员直接持 权益分派等导致上述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
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依照其所持有的 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依照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份额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股份份额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质询;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定的其他权利。 其他权利。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的,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
相应的程序。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院提起诉讼。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本条前两款的规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本条前两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
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书
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案;
算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损方案;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司形式作出决议;
; (八)修改本章程;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十)修改本章程;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决议;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产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后及时对外披露。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10%的担保;
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 保;
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保;
的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