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02 证券简称:华如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4
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北京华
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无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第二十二条(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
有的公司股份。 派等导致上述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间限制。 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第四十二条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用途事项; 股计划;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10%的担保;
(二)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何担保;
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保;
产10%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
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案。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 不得低于10%。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明文件材料。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文
件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
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
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
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
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20日”、“15日”的起
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
知发出当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