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02 证券简称:华如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9
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98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2,637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52.03 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72,031,100.00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96,785,540.13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75,245,559.87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6 月 20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90478 号)。
二、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设及存储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1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华如防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鼎成智造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小如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全资子公司”)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门用于存储和管理公司借款给全资子公司的募集资金。资金到位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将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存放的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用途
(万元)
江苏华如 中国银行股份有 新一代实兵交
1 防务科技 限公司南京玄武 554745802092 500 战系统
有限公司 支行
北京鼎成 杭州银行股份有 复杂系统多学
2 智造科技 限公司北京上地 1101040160001469443 550 科协同设计与
有限公司 支行 仿真试验平台
北京小如 中国民生银行股 共用技术研发
3 文化科技 份有限公司北京 637255055 1,500 中心
有限公司 分行
合计 2,550
本次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签署主体
甲方一: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江苏华如防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鼎成智造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小
如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
地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2、主要内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
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
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芮辰、王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相关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及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