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02 证券简称:华如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9
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98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2,637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52.03 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72,031,100.00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96,785,540.13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75,245,559.87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6 月 20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90478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存储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直门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苑路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棵松支行、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软件园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玲珑路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以下合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与储存情况
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存放的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用途
金额(万元)
北京华如 广发银行股份有 新一代实兵交
1 科技股份 限公司北京东直 9550880216946400399 25,000.00 战系统
有限公司 门支行
北京华如 招商银行股份有 复杂系统多学
2 科技股份 限公司北京北苑 110922317910703 20,000.00 科协同设计与
有限公司 路支行 仿真试验平台
北京华如 北京银行股份有
3 科技股份 限公司中关村科 20000029480300090964060 20,000.00 超募资金
有限公司 技园区支行
北京华如 北京银行股份有
4 科技股份 限公司五棵松支 20000029480300090941622 20,000.00 补充营运资金
有限公司 行
北京华如 民生银行股份有 共用技术研发
5 科技股份 限公司中关村软 635445038 15,000.00 中心
有限公司 件园支行
北京华如 兴业银行股份有
6 科技股份 限公司北京玲珑 321780100100019631 15,476.99 超募资金
有限公司 路支行
北京华如 平安银行股份有
7 科技股份 限公司北京丰台 15433366688876 13,000.00 超募资金
有限公司 支行
合计 128,476.99
注 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75,245,559.87 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
部分为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含税),存放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账户。
注 2: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直门支行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下设机
构,三方监管协议中的乙方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注 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棵松支行
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下设机构,三方监管协议中的乙方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中关村分行。
注 4: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软件园支行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下设机构,三方监管协议中的乙方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注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下设机
构,三方监管协议中的乙方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签署主体
甲方: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直门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苑路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棵松支行、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软件园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玲珑路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2、主要内容:
(1)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刘芮辰、王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3)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