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01 证券简称:川宁生物 公告编号:2024-046
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现行《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依据相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拟对《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实施。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方可实施。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者注销。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事项的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结果为准。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后续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 2024 年 12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
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