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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翔新材: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26

远翔新材: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300    证券简称:远翔新材    公告编号:2024-040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持股 5%以上的股东李长明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远翔新材”)于近日收到持股 5%以上的股东李长明先生出具的《关于远翔新材减持计划的告知函》,其拟减持公司股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长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416.95 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6.66%(注:公司“当前总股本”有效计算基数为 6,261.7645 万股,即目前总股本 6,454 万股剔除公司最新披露的回购专用账户中的 192.2355 万股,下同。),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62.61 万股,即不超过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1.00%。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名称:李长明

  (二)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长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416.95 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6.66%。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减持方式:集中竞价。

  3.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股份。

  4.拟减持数量: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62.61 万股,即不超过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1.00%。若公司在本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导致股本变动事项,则根据前述变动对上述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5.减持期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
内。

  6.减持价格: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前提下,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二)承诺履行情况

  股东李长明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2)本人转让所持有的远翔新材股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3)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股份超过 5%以上期间,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在减持股份期间,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远翔新材规章制度。

  (4)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远翔新材股票,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长明先生严格遵守了上述各项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李长明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股东李长明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择机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以及决定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减持时间、减持数量等。

  (二)股东李长明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机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三)股东李长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股份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李长明出具的《关于远翔新材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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