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实际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37 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3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骨干、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3、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均已成就。
特此公告。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