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97 证券简称:富乐德 公告编号:2024-024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公司《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现将相关调整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4年4月26日,公司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
独立董事黄继章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5月23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三)2024年4月29日至2024年5月8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现公示期已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的异议。公司于2024年5月18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4年5月23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4年5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事项说明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174名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2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及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74调整为172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由 743.00 万 股调整为742.0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2.00万股调整为83.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保持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实施的内容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相关内容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属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有权确定本次授予的授权日,该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和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