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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乐德: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25

富乐德: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297        证券简称:富乐德        公告编号:2023-024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24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铜陵市义安经济开发区南海路18号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贺贤汉

    6、股权登记日:2023年05月17日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96,592,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0963%。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9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148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人,代表公司股份数6,592,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481%。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196,59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59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196,59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59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审议通过《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

    同意196,59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59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审议通过《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196,59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59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5、审议通过《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

    同意196,59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59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6、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96,5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3%;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7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5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8.94%;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7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6%。

    7、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96,59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59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8、非独立董事选举

    (1)选举贺贤汉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90,000,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46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审议通过,贺贤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程向阳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90,000,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46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审议通过,程向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王哲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90,000,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46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审议通过,王哲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独立董事选举

    (1)选举汪东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90,000,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6.646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审议通过,汪东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黄继章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90,000,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46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审议通过,黄继章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选举董小平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90,000,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46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审议通过,董小平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选举尹毓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90,000,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46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审议通过,尹毓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罗丹凤律师、杨欣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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