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96 证券简称:新巨丰 公告编号:2024-083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授予日/授权日:2024 年 10 月 9 日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840.00 万股
3、股票期权授予数量:840.00 万份
4、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65 元/股
5、股票期权授予价格:7.29 元/份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巨丰”)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与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以 2024 年 10 月 9 日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和股
票期权授权日,向 15 名激励对象授予 84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向 124 名
激励对象授予 840.00 万份股票期权。具体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情况简述
(一)股票来源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授予价格、授予对象
1、授予/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3.65 元/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7.29 元/份。
2、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24 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
(三)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有效期、归属/行权安排
1、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授予/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全部归属/行权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2、归属/行权安排: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行权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行权,归属日/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行权: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占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总量的
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50%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50%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授权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之日 50%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授权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之日 50%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当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不得递延至下期行权,当期股票期权由公司予以注销。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由公司予以注销。
(四)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股票期权行权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考核年度为 2024-2025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行权期 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
第二个归属期/行权期 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
注:1、上述“净利润”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并剔除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2、若净利润不低于业绩考核目标,公司层面归属/行权比例为 100%;若净利润低于业绩考核目标但不低于业绩考核目标的80%,公司层面归属/行权比例=净利润/业绩考核目标;若净利润低于业绩考核目标80%,公司层面归属/行权比例为 0。
3、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将按规定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不可行权的份额。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公司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评级,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
归属/行权比例:
考核结果 A B C D
归属/行权比例 100% 80% 6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归属/行权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行权比例×个人层面归属/行权比例×个人当年计划归属/行权数量。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得递延至下一年度;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不得递延至下一年度。
二、本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一)2024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二)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至 2024 年 9 月 7 日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次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示的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
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9 日披露了《山东新巨丰科技
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即 2024 年 2 月 28 日至 2024 年 8 月 28 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
自查,并披露了《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4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五)2024 年 10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中,4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降职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或不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因此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28 人调整为 124 人,因离职或降职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或不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激励对象原获配股份数将调整到本激励计划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授予的权益总量不变。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