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1.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 本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可行权激励对象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范围内,且未发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经核查公司 2023 年营业收入及拟行权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等情
况,102 名激励对象满足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2 年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时,监事会对本期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因此,监事会同意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手续。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