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96 证券简称:新巨丰 公告编号:2023-077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预留授予日/授权日:2023 年 8 月 30 日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126.00 万股
3.股票期权预留授予数量:292.75 万份
4.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7.873 元/股
5.股票期权行权价格:15.783 元/份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召开了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
议案》,以 2023 年 8 月 30 日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和股票期权预留授
权日,向 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6.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向 4 名激励对象授
予 292.75 万份股票期权。具体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情况简述
(一)股票来源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授予价格、授予对象
1.授予/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7.873 元/股(调整后),股票期
权行权价格为 15.783 元/份(调整后)。
2.激励对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
(三)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有效期、归属/行权安排
1.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首次 授 予 / 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全部归属/行权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归属/行权安排: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行权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行权,归属日/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行权: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若预留部分在 2023 年三季报披露前(含披露日当天)授出,则预留授予的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及各期归属时间安排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占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预留授予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总量
的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 30%
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 30%
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个归属期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 40%
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 2023 年三季报披露前(含披露日当天)授出,则预留部分授
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预留授权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30%
留授权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预留授权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30%
留授权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预留授权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40%
留授权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当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不得递延至下期行权,当期股票期权由公司予以注销。
(四)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股票期权行权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计年
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行权期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低于 40%。
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行权期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低于 55%。
预留授予第三个归属/行权期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低于 80%。
注:1、上述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
2、若营业收入不低于业绩考核目标,公司层面归属/行权比例为 100%;若营业收入低于业绩考核目标但不低于业绩考核目标的 80%,公司层面归属/行权比例=营业收入/业绩考核目标;若营业收入低于业绩考核目标 80%,公司层面归属/行权比例为 0。
3、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将按规定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不可行权的份额。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公司将对激励
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评级,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归属/行权比例:
考核结果 A B C D
归属/行权比例 100% 80% 6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归 属/ 行 权 的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行权比例×个人层面归属/行权比例×个人当年计划归属/行权数量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得递延至下一年度;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不得递延至下一年度。
二、本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一)2022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二)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9 日在公司内部公示了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示的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
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即 2022 年 9 月 2 日(上市日)至 2022 年 12 月 19 日买卖公司股票的
情况进行了自查,并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3 年 1 月 4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五)2023 年 1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3 年 2 月 7 日,公司完成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并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七)2023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激励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