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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博脑科:关于注销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8

三博脑科:关于注销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293        证券简称:三博脑科      公告编号:2023-046
            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534 号文《关于同意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9,612,9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29.60 元 / 股 。 本 次发 行 募 集 资 金 总 额117,254.184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06,163.91
万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 ZB10925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
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及开立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情况

    根据市场环境及行业的发展趋势,结合公司未来发展布局、湖南三博脑科医院项目建设进度及公司资金使用规划,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将募投项目“湖南三博脑科医院项目”变更为“首都医科大学三博脑科医院建设项目”,并将剩余未使用募集资金 30,000 万元全部用于投资建设新项目。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的变更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及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公告》。


    基于以上情况,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将“湖南三博脑科医院项目”所
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了注销,公司及湖南三博脑科医院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和开户银行共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账户基本信息为: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账号:43050175443609168168。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三博脑科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三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用于“首都医科大学三博脑科医院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专户基本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

    账号:11050163360009990002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3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及北京三博与开户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了《募
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北京三博脑科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
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50163360009990002,截止 2023 年 12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二首都医科大学三博脑科医院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人民币叁亿元。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陆胤、王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
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对公销户认证》。

                              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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