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92 证券简称:海科新源 公告编号:2024-038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2024 年 4 月 20 日,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披露了 2023 年年度报告,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为 14.02 元。自 2024 年 6 月 3 日起至 2024 年 7 月 1 日止,
公司股票收盘价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 14.02 元,根据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达到触发《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中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公司计划使用 160 万元(含)且不超过 310 万元(含)的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履行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同时,公司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结合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未来的盈利能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公司计划另行使用 1,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 2,000 万元(含)的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上合称“本次回购”):
本次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其中,针对公司用于履行稳定股价承诺进行的回购,回购的全部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并及时办理公司的减资程序;针对公司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进行的回购,回购的全部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十二个月后根据相关规则予以出售,并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完成出售。
3、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本次拟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 1,160万元(含)且不超过 2,310 万元(含)。其中,针对公司用于履行稳定股价承诺进行的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 160 万元(含)且不超过310 万元(含);针对公司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进行的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 1,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 2,000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限届满或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4、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针对公司用于履行稳定股价承诺进行的回购,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4.02 元/股(含);针对公司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进行的回购,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9.23 元/股(含)。前述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5、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针对公司用于履行稳定股价承诺进行的回购:按照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14.02 元/股计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114,122 股至221,112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 222,963,178 股的比例为 0.0512%至0.0992%,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和占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期限届满或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2)针对公司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进行的回购:按照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19.23 元/股计算,预计回购股份
数量为 520,020 股至 1,040,040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 222,963,178
股的比例为 0.2332%至 0.4665%。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和占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期限届满或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针对公司用于履行稳定股价承诺进行的回购,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针对公司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进行的回购,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
7、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六个月无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后续如前述主体提出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回购方案风险提示:
(1)针对公司用于履行稳定股价承诺进行的回购存在回购实施期间内因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而触发该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等情况,导致用于履行稳定股价承诺进行的回购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存在未能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风险;
(3)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宏观经济调控、临时经营需要等因素影响,致使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等相关内容,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结合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未来的盈利能力,公司根据相关规定,拟回购公司股份。
1、针对公司用于履行稳定股价承诺进行的回购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并作出了相关承诺,公司于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相关主要内容如下: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因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前述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1)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回购股份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公司回购股份应满足下列条件:(1)公司为稳定股价回购股份,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2)公司依照《公司章程》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3)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4)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相关承诺内容详见《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第十二节附件”之“附录二”之“(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2024 年 4 月 20 日,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披露了 2023 年年度报告,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为 14.02 元。自 2024 年 6 月 3 日起至 2024 年 7 月 1 日止,
公司股票收盘价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 14.02 元,根据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达到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为履行稳定股价承诺,公司计划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全部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
并及时办理公司的减资程序。
2、针对公司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进行的回购
鉴于公司目前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2024 年 7
月 11 日收盘价为 12.53 元/股,低于公司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每股
净资产 13.76 元/股,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每股净资产为根据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数据计算)。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根据相关规定,拟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全部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十二个月后根据相关规则予以出售,并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完成出售。公司如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出售,未出售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1、自 2024 年 6 月 3 日起至 2024 年 7 月 1 日止,公司股票收盘
价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 14.02 元;公司目前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
近一期每股净资产(2024 年 7 月 11 日收盘价为 12.53 元/股,低于
公司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每股净资产 13.76 元/股,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每股净资产为根据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数据计算)。符合《回购指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2、公司本次董事会(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该事项之日在触发上述条件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
3、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回购指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针对公司用于履行稳定股价承诺进行的回购,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4.02 元/股(含);针对公司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进行的回购,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9.23 元/股(含)。前述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回购实施期间内,综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本次回购事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实施完成之日前,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拟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 1,160 万元(含)且不超过 2,310
万元(含),其中,针对公司用于履行稳定股价承诺进行的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 160 万元(含)且不超过 310 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