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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星医疗: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公告日期:2023-06-20

东星医疗: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PDF查看PDF原文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摘要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六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摘要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在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95.6666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017.3334 万股的 1.95%。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6.59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或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89 人,包括在公司(含控股子/孙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万世平先生和万正元先生、万正元先生之配偶陈智女士以及中国台湾籍员工陈俊宏先生,分别在公司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股权激励
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将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独立董事将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股东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十一、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如公司未能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声  明...... 1

  特别提示...... 2

  第一章  释义......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1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3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6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17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1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23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5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7

  第十三章  附则...... 30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东星医疗、本公司、公  指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
限制性股票、标的股  指  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控股子/孙公
                        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
                        司股份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
                        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归属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
                        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
                        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
                        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激励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份额与贡献相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同时实施其他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他长期激励机制的情形。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并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五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对公示情况的说明,包括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途径、公示期、公司内部人员提出异议等情况。存在异议情形的,监事会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就异议意见涉及对象是否能够作为激励对象作出解释说明并与监事会意见同时披露,监事会应对董事会解释说明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四、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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