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90 证券简称:东星医疗 公告编号:2022-007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及子公司协同发展规划及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合理高效地配置资源,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事项在董事会的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922 号)同意注册,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04.3334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44.0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04,160,596.06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02,572,682.71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于 2022 年 11 月 25 日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
第 ZA16181 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专户存储,保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项目投资 使用募集资 项目建设期
号 总金额 金投资额 (年)
1 孜航医疗器械零部件智能制造及扩产 28,283.71 28,283.71 3
项目
2 威克医疗微创外科新产品项目 16,486.71 16,486.71 2
3 医疗外科器械研发中心项目 16,525.35 16,525.35 3
合计 61,295.77 61,295.77 -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情况及原因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及子公司协同发展规划及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合理高效地配置资源,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威克医疗微创外科 常州市武进区 西湖街道长秀路南侧、锦华
威克医疗 威克医疗
新产品项目 长扬路 24-4 号 路以西
医疗外科器械研发 常州市武进区 西湖街道长秀路南侧、锦华
东星华美 威克医疗
中心项目 长扬路 24-4 号 路以西
四、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及子公司协同发展规划及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合理高效地配置资源,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五、本次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情况及相关机构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 年 12 月 1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医疗外科器械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由东星华美医疗科技(常州)有限公司变更为常州威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实施地点由“常州市武进区长扬路 24-4 号”变更为“西湖街道长秀路南侧、锦华路以西”,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其他事项不变。董事会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威克医疗微创外科新产品项目”的实施地点由“常州市武进区长扬路 24-4 号”变更为“西湖街道长秀路南侧、锦华路以西”, 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其他事项不变。
2、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及子公司协同发展规划及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合理高效地配置资源,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变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
事项。
3、监事会意见
经审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及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便于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有利于公司的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事项。
4、保荐机构意见经核查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对东星医疗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