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查表
公司简称:鸿日达 股票代码: 301285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存在
序号 事项 该事项 备注
(是/否/
不适用)
上市公司合规性要求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否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宜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否
5 是否已经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 是
6 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否
激励对象合规性要求
是否包括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7 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如 是
是,是否说明前述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必要性、合理性
8 是否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否
9 是否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否
10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否
人选
11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否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12 是否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否
人员情形
13 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宜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否
14 激励名单是否经监事会核实 是
激励计划合规性要求
15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 否
票总数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16 单一激励对象累计获授股票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否
17 激励对象预留权益比例是否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 不适用
予权益数量的 20%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
18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的, 是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已列明其姓名、职务、获授数量
19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起计算是否未超过 10 年 是
20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 是
股权激励计划披露完整性要求
21 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事项是否完整 是
(1)对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逐条说明是否存
在上市公司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以及激励对象不得参与股权 是
激励的情形;说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会否导致上市公司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是
(3)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
额的比例;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
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的权益 是
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总额的比例;所有在有效期内
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是否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20%及其计算方法的说明
(4)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应当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
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其他激励对象(各
自或者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 是
拟授出权益总量的比例;以及单个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
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是否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 1%的说明
(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或者授权日的确定方 是
式、可行权日、锁定期安排等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
定方法。未采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
十九条规定的方法确定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的,应当对定 是
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独立财务顾问核查该定价是
否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发表意见并披露
(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拟分次授出权
益的,应当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获授权益的条件;拟分期行 是
使权益的,应当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行使权益的条件;约定
授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
下期;如激励对象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激
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
的绩效考核指标的,应当充分披露所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
合理性;公司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后期激励计
划公司业绩指标如低于前期激励计划,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及合理性
(8)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当中,应
当明确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以及激励对象不得行 是
使权益的期间
(9)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方 是
法和程序(例如实施利润分配、配股等方案时的调整方法)
(10)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者股票期权
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及其合理性, 是
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11)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是
(12)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 是
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13)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关纠纷或者争 是
端解决机制
(14)上市公司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激励对象
有关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
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者行使权益情况下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是
的承诺。上市公司权益回购注销和收益收回程序的触发标
准和时点、回购价格和收益的计算原则、操作程序、完成
期限等。
绩效考核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2 是否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是
23 指标是否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是 是
否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24 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选取的对照 不适用
公司是否不少于 3 家
25 是否说明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是
限售期、归属期、行权期合规性要求
26 限制性股票(一类)授权登记日与首次解除解限日之间的 不适用
间隔是否少于 1 年
27 每期解除限售时限是否未少于 12 个月 不适用
28 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不适用
总额的 50%
29 限制性股票(二类)授予日与首次归属日之间的间隔是否 否
少于 1 年
30 每个归属期的时限是否未少于 12 个月 是
31 各期归属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是
50%
32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是否少于 1 不适用
年
33 股票期权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是否不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 不适用
满日
34 股票期权每期行权时限是否不少于 12 个月 不适用
35 股票期权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 不适用
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 50%
监事会及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合规性要求
36 监事会是否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 是
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意见
37 上市公司是否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按照《股 是
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1)上市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 是
股权激励的条件
(2)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是
的规定
(3)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股 是
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
(4)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是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 是
披露义务
(6)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否
(7)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 否
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8)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 是
是否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
(9)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是
38 上市公司如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发表 是
的专业意见是否完整,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要求
审议程序合规性要求
39 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是
40 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股东是否拟回避 是
表决
41 是否存在金融创新事项 否
本公司保证所填写的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承担因所填写情况有误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