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85 证券简称:鸿日达 公告编号:2023-071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鸿日达”)分别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23 年 9 月 11 日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
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和变更实施方式的议案》,并授权公司办理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存放募集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 8 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和变更实施方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4)。
近日,公司完成了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专用账户的开立及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447 号《关于同意鸿日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批复同意,公司于 2022 年 9 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167 万股,每股发行价为 14.60 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5,438.20 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 7,855.35 万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 67,582.85 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9 月 23
日到账。上述资金到账情况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2]215Z0050 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本次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全资子公司东台润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台润田”)名义增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由公司、东台润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及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本次新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户名 银行 专户账号 用途
东台润田精密科技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515900861010901 昆山汉江精密连接
有限公司 公司苏州分行 器生产项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一、东台润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甲方,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作为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15900861010901,截至 2023 年 10 月 09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昆山汉江精密连接器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喆、蔡晓涛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甲方特此授权乙方将对账单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