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分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或技术骨干人员,均与公司(含子公司、分公司)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除陈曙光先生、刘青生先生和范培军先生之外,
不包含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包含一位中国香港人士。公司将其纳入本次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该名激励对象是所在部门的关键人员,在公司的日常管理、产品技术、生产工艺、供应链整合、海外业务发展等方面起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公司拟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实现核心人才的吸引、激励与保留,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目标实现及价值提升。因此,纳入该人士作为激励对象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确认以 2023 年 12 月
20 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 17.44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7 名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 261.7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