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83 证券简称:聚胶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8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设经营场所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4 日召开了第
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设经营场所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设经营场所情况
根据募投项目年产 12万吨卫生用品高分子新材料制造及研发总部项目建设和
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在原住所不变的基础上,拟增设一处经营场所,具体地址 为: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创强路 97号(最终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最终核准 结果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拟增设一处经 营场所的需要,对《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四条公司住所:广州市增城新 第四条公司住所:广州市增城新
塘镇仙村东区工业园沙滘村岗谷山(厂 塘镇仙村东区工业园沙滘村岗谷山(厂
房A1)首层。 房A1)首层;增设经营场所:广州市增
城区宁西街创强路97号。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上市后,公司董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上市后,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受6个月时间限制。 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带责任。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 第三十九条 ……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控股股东
“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 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 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 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
还侵占资产。 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 员工持股计划;
行股票并上市方案;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
(十七)审议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 行股票并上市方案;
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 (十七)审议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 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
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二)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二)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或者《公司章 件、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
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 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
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 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指标中第(一) 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指标中第(一)至(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 (三)(四)(五)项情形的,可以豁免
大会审议。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及公告,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 补充通知及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通知
临时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 审议。
……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各股 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书面公告形式通知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 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
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算起始期限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日期与现
场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时,不应当包
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五)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
提案提出。 事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