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83 证券简称:聚胶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3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5 日召开第
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52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
民币 52.69 元,募集资金总额 105,380.00 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 9,159.57 万元
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96,220.43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天健验字[2022]7-83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确定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新塘支行根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及存放金额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募集存放金额(元) 用途
中国建设银行股 年产 12 万吨卫生用品
份有限公司广州 44050154170109567890 244,398,312.54 高分子新材料制造及
增城支行 研发总部项目
中国工商银行股 卫材热熔胶产品波兰
份有限公司广州 3602886629100230678 166,304,385.17 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新塘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广州 3602886629100230705 70,000,000.00 补充营运资金项目
新塘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
份有限公司广州 3602886629100232757 496,831,302.29 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
新塘支行 部分
合计 977,534,000.00 -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62,204,275.57 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
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包括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及其他发行上市费用等)存放于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新塘支行,专户账号:3602886629100232757。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存储、管理本次募集资金,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上述 2 家银行,丙方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一忠、肖峥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