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第二十三条列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其他规定主体”)所持(登记在其名下)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规定主体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规定主体在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
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规定主体在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成为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以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个人身份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规定主体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
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应当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的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及
《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将其(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利用他人账户)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
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买入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
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
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
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
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若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承诺更长锁定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等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五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
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在上述禁止交易时间或发生《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禁止交易事项时,公司应及时向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汇报,并告知其禁止交易本公司股份期间。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恢复上市前;
(四)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恢复上市前;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
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未执行上述规定
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其违规买卖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同时公司将视其情节的严重性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此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
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