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81 证券简称:科源制药 公告编号:2024-065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部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保证董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9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1)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名郑海英女士、葛永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由于郑海英女士、葛永波先生因个人原因放弃参选,2024年 9 月 18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临时提案函,提议将提名靳黎娜女士、李文明先生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事项作为临时议案提交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24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郑海英女士、葛永波先生变更为靳黎娜女士、李文明先生。(简历详见附件)。提名委员会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发表了同意的审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靳黎娜女士、李文明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靳黎娜女士为会计专业人士,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需提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董事义务和职责。
特此公告。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8 日
附件 1:靳黎娜女士简历
靳黎娜女士,1972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央财经
大学管理学硕士学位。1990 年 9 月至 1994 年 7 月,就读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农
业财政专业本科毕业,获得学士学位。2000 年 9 月至 2002 年 6 月就读于中央财
经大学会计学专业,于 2005 年 11 月获得管理学硕士学位。1994 年至 2004 年任
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职员、经理;2003 年曾在香港浩华会计事务所培
训 1 年。2012 年 8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职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担任金融审计部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21 年 7 月任北京希瑞杰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人;2021 年 7 月至今任北京审信嘉润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人,北京嘉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靳黎娜女士未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附件 2:李文明先生简历
李文明先生,1973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
生学历、具有执业药师和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资格。曾先后任职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卫生局、北京秦脉医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 2007
年 1 月至今任北京和君咨询有限公司合伙人,2015 年 10 月至今任深圳和君正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2012 年 11 月至今兼任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副秘书长,2023 年 2 月至今兼任内蒙古天衡医院管理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文明先生未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