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80 证券简称:珠城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3
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城科技”或“公司”)于 2023年 1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
案》,同意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截至 2023 年 1 月 6 日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 8,950.90 万元人民币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3.51 万元人民币(不含增值税),共计 8,954.41 万元人民币。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10 号)同意注册,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6,283,400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7.40 元,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1,097,501,16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80,292,970.10 元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l,017,208,189.90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12 月
21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2]726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
二、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以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进了专项审核,出具了“天健审〔2023〕17 号”《鉴证报告》。
截至 2023 年 1 月 6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
为人民币 8,950.90 万元,具体投入及拟置换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项 募集资金 自有资金已
目 投资总额 承诺投资 投入金额 拟置换金额
金额
精密电子连接器智
能化技改项目 40,427.50 40,427.50 6,219.73 6,219.73
研发中心升级项目 9,106.30 9,106.30 2,731.17 2,731.17
总计 49,533.80 49,533.80 8,950.90 8,950.90
三、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2023年1月6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不含增值税的发行费用3.51万元,具体支付及拟置换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发行费用 以自筹资金
序号 总额(不含 预先支付金 拟置换金额
税) 额(不含税)
1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28.95 3.51 3.51
总计 28.95 3.51 3.51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安排。即“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依据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后,按公司有关募集
拟置换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一致。
公司本次拟置换先期投入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五、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 年 1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置换金额为人民币 8,954.41 万元。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3 年 1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相关规定,不存在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事项出具了“天健审〔2023〕17号”《鉴证报告》,并认为珠城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4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珠城科技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珠城科技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募集资金的使用不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保荐机构对珠城科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
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