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78 证券简称:快可电子 公告编号:2023-052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5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及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 年 8 月 24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
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
期为自 2023 年 8 月 25 日起至 2023 年 9 月 5 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
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 2023 年 9 月 6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关
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3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
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2023 年 9 月 25 日,公司分
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项
鉴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 1 名激励对象
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取消拟向该名激励对象授予的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 0.26 万股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0.39 万股。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经过上述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12.54 万
股调整为 12.28 万股,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 27 人调整为 26
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 11.61 万股调整为 11.22万股,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 25 人调整为 24 人。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属于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以上调整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相关事宜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确认、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报告出具日,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快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