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76 证券简称:嘉曼服饰 公告编号:2022-001
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03号)同意注册,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00万股,发行价格为40.66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09,782.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9,458.56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9月5日到位,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9月6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报告号为信会师报字〔2022〕第ZB11461号的《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已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22年9月21日,公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万达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工体路支行、平安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及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2022年9月5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 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存储 募集资金用途
金额(元)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110060872013003950 营销体系建设项目及部分
公司北京石景山支 405 300,000,000.00 超募资金
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补充流动资金及部分超募
公司北京石景山万 110907577010905 300,000,000.00 资金
达支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电商运营中心建设项目及
有限公司北京工体 35140188014639035 318,257,264.15 部分超募资金
路支行
平安银行北京分行 15880908111117 100,000,000.00 企业管理信息化项目及部
营业部 分超募资金
合计 1,018,257,264.15
注: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9,458.56 万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分
为未支付及前期已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包括保荐承销费、审计费、律师费、发行手续费及
其他发行上市费用等);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1、有关各方:
甲方: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万达支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工体路支行
平安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丙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营销体系建设项目、电商运营中心建设项目、企业管理信息化项目、补充流
动资金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不存在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其督导职责,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姚浩杰、张仕兵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万达支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4、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工体路支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5、公司与平安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