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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273 深市 瑞晨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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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晨环保: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告日期:2023-10-12

瑞晨环保: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简称:瑞晨环保                    证券代码:301273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3 年 10 月


                      目 录


一、释义 ...... 2
二、声明 ...... 3
三、基本假设 ...... 4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5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0
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瑞晨环保: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指《上海瑞晨环
  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
  足相应的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4. 股本总额: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5.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任职的核心骨干员工。6.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7.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8. 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
  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9. 归属: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
  账户的行为
10. 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
  的获益条件。
11. 归属日: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
  须为交易日。
12.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3.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4.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5.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16. 《监管指南》: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2023 年 8 月修订)》

17. 公司章程:指《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18.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20.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瑞晨环保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对瑞晨环保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瑞晨环保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1、2023 年 9 月 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 年 9 月 21日至 2023 年 9月 30 日,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激励对象提

出的异议。2023 年 10 月 9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
2023-044)。

  3、2023 年 10 月 10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2023 年 10 月 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46)。

  4、2023 年 10 月 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瑞晨环保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

  根据《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瑞晨环保及其激励对
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3 年 10 月 11日

  2、授予数量:101.70 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7,164.1792 万股的 1.70%
  3、授予人数:30 人

  4、授予价格:14.93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新的规定的,则以新的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一个归属期  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30%

                止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二个归属期  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30%

                止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三个归属期  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40%

                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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