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73 证券简称:瑞晨环保 公告编号:2023-051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合计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到期将归还至超募资金专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43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7,910,448股,发行价格为37.8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78,626,874.72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74,046,309.4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04,580,565.2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0月13日全部到位并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5961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万元) (万元)
1 高效节能风机产业化建设项目 29,897.01 29,897.01
2 补充流动资金 15,000.00 15,000.00
合计 44,897.01 44,897.01
三、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超募资金总额为155,610,420.30元。
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9月18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4,6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1.56亿元)的29.56%,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超募资金累计使用4,600万元,超募资金账户余额为11,292.43万元(含利息收入)。
四、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及必要性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合计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不超过十二个月,到期将归还至超募资金专户。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关于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相关说明和承诺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做好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工作。在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届满之前,及时归还至超募资金专户。
六、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为满足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合计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不超过十二个月,到期将归还至超募资金专户。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合计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系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