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72 证券简称:英华特 公告编号:2023-025
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华特”或“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修订《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和更新情况,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系由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有限 第三条 公司系由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有限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陈毅敏、郭华明、朱际翔、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陈毅敏、郭华明、朱际翔、
SUN HUI(孙晖)、文茂华、蒋华、苏州协立创 SUN HUI(孙晖)、文茂华、蒋华、苏州协立创
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君实协立创业投资有限 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君实协立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苏州英华特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公司、苏州英华特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九名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于 伙)九名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于
2020 年 4 月在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2020 年 5 月在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 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通过。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
制。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
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
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
的股权结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作出决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十)修改本章程;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修改本章程;
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出决议;
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务资 项;
助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务资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 助事项;
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
(十五)审议批准以下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 易事项;
(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十五)审议批准以下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 (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
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 司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 等)、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 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等):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优先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