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72 证券简称:英华特 公告编号:2023-001
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49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华特”或“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463.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51.39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51,835,700.00 元,扣除全部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95,388,430.36 元
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56,447,269.64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356 号)。
公司已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分别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募集
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存储金额(万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号 项目名称
元)
1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75060122000620325 新建年产 50 万台涡旋压缩 17,360.00
司常熟支行 机项目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新建涡旋压缩机及配套零
2 51659200001396 部件的研发、信息化及产业 25,506.00
司常熟支行
化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新建涡旋压缩机及配套零
3 512905176710655 部件的研发、信息化及产业 5,000.00
司苏州分行
化项目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4 89090078801000010805 补充流动资金 5,000.00
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492379407708 超募资金 15,729.0345
司常熟分行
合计 68,595.0345
注:以上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包含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该专户可以申请开通企业网银,并通过该网银申请划付监管账户资金,每笔付款前需将相关用途证明材料以原件或复印件(若为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形式发给乙方指定的联系人,乙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支付。甲方每日可通过网银渠道累计支付用于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款项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含)。一旦丙方、乙方任一方发现甲方使用资金不符合募集资金用途,有权书面通知甲方暂停使用网银,同时将通知抄送对方。若甲方及时整改并消除相关影响后,并出具整改方案,经丙、乙双方书面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网银。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日,期限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釆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査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陈菲、谢佼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_5,000_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査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2023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