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70 证券简称:汉仪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5
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55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00 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5.68 元/股,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42,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62,511,258.44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79,488,741.56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
于 2022 年 8 月 23 日全部到位,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
验,并出具了《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2]第 1-00139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上海驿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寿路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及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募集资金用途
(元)
北 京 汉 仪 中国工商银行 用于“汉仪字库资
创 新 科 技 股份有限公司 0200186419200156 208,981,200.00 源平台建设项目”
股 份 有 限 北京万寿路南 903 募集资金的存储
公司 口支行 和使用
北 京 汉 仪 用于“补充营运资
创 新 科 技 招商银行股份 金”募集资金以及
股 份 有 限 有限公司北京 755945159810203 189,304,191.59 首次公开发行股
公司 万寿路支行 票的超募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
用于“上海驿创信
上 海 驿 创 平安银行股份 息技术有限公司
信 息 技 术 有限公司上海 15000109027443 118,286,100.00 研发中心升级建
有限公司 虹口支行 设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
合 计 516,571,491.59 -
注 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79,488,741.56 元,上述表格合计金额与募集资
金净额的差额系募投项目“营销服务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资金存放银行尚未与公司完成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所致。
注 2:公司银行账户 0200186419200156903 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
寿路南口支行,该支行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的下级支行,由于万寿路南口支行没有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因此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银行为其上级支行。
注 3:公司银行账户 15000109027443 开户行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
该支行是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下级支行,由于该支行没有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因此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银行为其上级分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为公司或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上海驿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3 家乙方签约银行分别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寿路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丙方为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
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在乙方对公营业日的营业时间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