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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大九天: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23-12-19

华大九天: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全资、控股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和核心管理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以 2023 年 12 月 18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51.22 元/股的价格向 408 名激
励对象授予 869.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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